关于印发《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产业载体入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新区管办发〔2024〕23号
创业园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市级派驻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产业载体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2024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新区管委会综合办
2024年9月11日
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产业载体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载体入驻管理、提高入驻单位质量、集约节约利用场地,加快建设千亿园区,促进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创新中心(数字经济产业园)、创新基地、上市公司产业园(航空电子产业园)、高技术产业园(AI智能制造产业园)、石马产业园(装备制造产业园)、机器人智能制造产业园。以上载体管理单位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驻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区发展规划,重点引进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机器人、数字经济、装备制造、绿色环保四大创新产业的企业,现代金融及高能级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等。
第四条 入驻单位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规定,环评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和清洁的生产工艺。
第五条 入驻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 入驻单位应遵守直管区的相关规定,按时缴纳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服从载体管理方场地调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
第七条 满足以下经济指标要求:入驻创新中心(数字经济产业园)、高技术产业园(AI智能制造产业园)的企业,年度税收总额不低于30万元,或单位面积税收不低于800元/㎡/年;入驻创新基地、上市公司产业园(航空电子产业园)、机器人智能制造产业园的企业,年度税收总额不低于20万元,或单位面积税收不低于500元/㎡/年;入驻石马产业园(装备制造产业园)的企业,年度税收总额不低于30万元,或单位面积税收不低于500元/㎡/年;与新区签订相关协议的单位,按照协议执行。
第八条 经济指标贡献大、技术优势明显、研发能力突出、市场前景良好的单位可适度放宽入驻条件,优先考虑“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可配合在直管区成立党支部的企业入驻。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孵化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内双一流高校或科研院所或成果转化机构;
(二)拥有可支配投资资金500万元及以上,且有成功投资案例的机构;
(三)已运营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四)从事孵化载体相关业务的国内外知名的创业服务机构、校友会、行业协会等;
(五)上述四类机构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 申请入驻的孵化机构应承诺在入驻后一年内获得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认定。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一条 创服中心受理企业入驻
(一)与新区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协议的入驻单位,向创服中心提交“一事一议”协议。创服中心按协议受理,与入驻单位确定场地位置。
(二)未与新区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协议但符合入驻条件的入驻单位,需向创服中心提交入驻申请,经创服中心初审,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创服中心与入驻单位确定场地位置。
(三)入驻申请包含《入驻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完税证明等资料。若经营领域涉及环境影响评估,须提供绵阳科技城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意见》。
(四)创服中心出具《场地确认函》予以载体对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入驻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入驻(服务)合同》后入驻。创服中心建立入驻单位档案,将入驻单位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人力资源产业园、检验检测产业园等专业化园区由运营主体单位出具《场地确认函》,并建立入驻单位档案,将入驻单位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租赁及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入驻单位办理入驻手续时,须按季度先行缴纳房租物业等相关费用。水电、设备设施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按《入驻(服务)合同》要求及时缴纳。
第十三条 费用管理
企业
(一)收费原则:执行普惠补贴后的包干价格。
(二)面积计算:
1.2023年1月1日之前,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协议或出具的《场地确认函》按照绵新区管办发〔2022〕7号文规定的计算标准执行。
2.2023年1月1日及之后,使用整层整栋按照建筑面积为标准,非整层整栋以实际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公摊系数15%)为标准。
(三)费用标准:入驻单位各项费用标准详见《产业载体收费标准一览表》(由运营管理公司另行发布)。
(四)入驻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装修期申请。装修费用100万元(含)以内且建筑面积500㎡(含)以内,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1个月装修期;装修费用100万元(含)以内且建筑面积在500㎡-1000㎡(含)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2个月装修期;装修费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3个月装修期。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招引单位负责与企业“一事一议”,并报管委会领导同意后确定装修期。具体装修期限在物业公司与企业签订《入驻(服务)合同》时予以明确,具体装修流程需严格按照物业公司要求进行报备。在此期限免缴房租但需缴纳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且不对企业进行经济指标考核。
孵化机构
(一)收费原则:执行普惠补贴后的包干价格。
(二)面积计算:按使用面积计算。
(三)费用标准:详见《产业载体收费标准一览表》(由运营管理公司另行发布)
(四)孵化机构收取入驻单位的房租、物业、水电(含空调)、垃圾清运等费用,不得超过其享受普惠补贴后的价格,并在与入驻单位签订的入驻合同中注明。
(五)适用范围:获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称号,或在创服中心备案的孵化机构。
第十四条 入驻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楼宇及厂房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不得将租赁场地用于抵押融资;不得擅自拆改、变动场地结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入驻单位除装修期免缴房租外,应按期缴纳房租、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设施设备使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五章 考核及变更
第十六条 考核
企业
(一)实行年度考核制,入驻单位达到本文第二章第七条经济指标规定要求,视为考核合格。
(二)未达到本文第二章入驻条件的入驻单位,由创服中心牵头,会同经运局、科新局、经合局、新投集团、科服公司组成考核小组,综合入驻单位的产业类型、创新能力、技术优势、固定资产投资、市场前景、场地使用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果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拟定《退出名单》。
(三)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四上”企业,免于年度考核。涉及一事一议的招商引资企业及招院引所单位,按照相关协议由招引部门进行考核。
孵化机构
(一)孵化机构须按时向创服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相关数据,孵化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创服中心开展工作。
(二)首次入驻的孵化机构自入驻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应达到其入驻时承诺的该阶段运营目标。
(三)孵化机构入驻一年内获得市级孵化机构认定。
(四)各孵化平台须按国家、省、市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相关要求,制定单位入驻和退出机制。
(五)创服中心根据年度指标对孵化机构进行专项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创服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七条 变更
(一)变更主体
已入驻单位申请变更入驻主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研判,研判通过后报创服中心备案并由物业公司办理新主体入驻,新入驻单位按最新入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变更场地
入驻单位申请变更场地的,如拟变更的场地面积增加的,按照第二章入驻条件相关规定执行;如拟变更的场地面积减少的,报部门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退出条件
入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载体。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驻单位,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
(二)考核不合格或未实现承诺目标的入驻单位,经整改后仍未满足要求。
(三)拖欠房租、物业、垃圾清运、设施设备使用等相关费用1个月,由物业公司发出催费凭证,企业在收到催费凭证一个月内不完成费用清缴的,由物业公司启动清退程序。
(四)孵化机构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考核指标。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六)违反《入驻(服务)合同》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
第十九条 退出流程
(一)主动退出。
入驻单位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自动迁出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创服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按流程在规定期限内与物业公司结清相关费用,办理退房手续,协议终止,收回场地。
(二)淘汰退出。
1.创服中心根据《退出名单》下发《拟清退通知书》。
2.入驻单位自收到《拟清退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被清退方可以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行业主管部门再次研判后报创服中心备案。逾期不申诉或申诉不通过的,创服中心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向被清退方发放《清退通知书》。
3.物业公司进行费用结算并为入驻单位办理离场手续,收回场地。
4.被清退方申诉通过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服中心负责解释,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制度自动废除。
第二十二条 如有新的惠企政策,房租等收费价格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相关说明
(一)税收:入库税收及两项教育附加。
(二)年度税收总额:上一自然年度的税收总额或提交申请前12个月的累计税收总额。
(三)单位面积税收:每平方米产生的税收总额,计算公式为年度税收总额(元)/申请场地面积(㎡)。
(四)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五)关联企业:指不同企业间有相同股东或相同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