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新区管办发〔2025〕12号绵阳科技城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科技城新区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0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字体:[  ]

河北—平武工业园,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市级派驻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

《绵阳科技城新区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措施》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科技城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绵阳科技城新区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9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全力冲刺四季度,奋力打赢全年收官战,制定此政策措施。

一、项目投资类

第一对总投资0.2亿元—0.5亿元(不含)、0.5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及以上,在第四季度新入库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业主单位奖励资金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受理单位:发展改革局)

第二条对第四季度投资达到时间进度(项目在库计划总投资/周期×3)2倍及以上的非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给予项目业主单位奖励。0.5亿元—1亿元(不含)项目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1亿元及以上项目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受理单位:发展改革局)

二、产业发展类

(一)支持工业扩产增能

第三条对第四季度首次升规入统并在首年生产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25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单位:经信和商务局)

第四条鼓励企业扩产增效

1.对当年生产规模在50亿元及以上且第四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30%(不含)、3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资金60万元、70万元、80万元。

2.对当年生产规模在10亿元—50亿元(不含)且第四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30%(不含)、3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资金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3.对当年生产规模在4亿元—10亿元(不含)且第四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速在20%—30%(不含)、30%—40%(不含)、4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资金15万元、25万元、35万元。

4.对当年生产规模在1亿元—4亿元(不含)且第四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速在20%—30%(不含)、30%—40%(不含)、4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7万元、10万元。

5.对当年生产规模在0.2亿元—1亿元(不含)且第四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速在30%—40%(不含)、40%—50%(不含)、5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资金1万元、2万元、3万元。若上年度无同期数据的企业在第四季度工业产值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资金1万元、2万元、3万元。(受理单位:经信和商务局)

(二)赋能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支持建筑业稳产提质

1.对当年总产值在10亿元及以上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超15%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

2.对当年总产值在3亿元—10亿元(不含)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超20%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奖励资金8万元。

3.对当年总产值1.5亿元—3亿元(不含)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超25%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

4.对当年总产值0.3亿元—1.5亿元(不含)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超35%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奖励资金3万元。(受理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对第四季度首次入统的服务业企业(不含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个体户),首年经营规模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个体户)6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现月度升规入统的给予企业(个体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单位:经信和商务局)

第七条对第四季度首次入统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首年经营规模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受理单位:经信和商务局)

第八条当年9—11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重点企业,且同比增速超50%、40%、30%、15%、10%、8%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奖励。(受理单位:经信和商务局)

第九条对当年净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且第四季度实现正增长的银行,按当年两项收入占比40%和增速占比60%的比例计算,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银行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保费收入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且第四季度实现正增长的保险机构,按当年保费收入占比40%和增速占比60%的比例计算,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保险机构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口径以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受理单位:财政国资局)

第十条上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200亿元(不含)、20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第四季度同比增速分别达30%、25%、20%、10%、5%的,分别给予单位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批发业单位上年度无实绩的,第四季度销售额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单位1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上年度零售业单位(含批发业单位零售额)销售额2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及以上,第四季度同比增速分别达20%、15%、10%的,分别给予单位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上年度无实绩的零售业单位(含批发业单位零售额),第四季度销售额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单位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受理单位:经信和商务局)

第十上年度营业额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重点单位,第四季度同比增速分别超35%、30%、25%的分别给予单位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上年度无实绩的住宿业、餐饮业重点单位,在第四季度实现营业额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单位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受理单位:经信和商务局)

三、附则

1.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并依法在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纳税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或单位(含已纳入新区直管区统计的河北—平武工业园企业)。

2.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2月26日起实施,至政策兑现完毕之前有效。

3.符合多个条件或同条件享受了省、市、区级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4.本政策措施兑现按照绵阳科技城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成立科技城新区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专班的通知》(绵新区营商发〔2025〕1号)组织实施。

5.本政策措施由政策受理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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