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科技城新区高质量建设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支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6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字体:[  ]

绵阳科技城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绵阳科技城新区高质量建设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支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绵阳综合保税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河北-平武工业园,各企事业单位:

《绵阳科技城新区高质量建设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支持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科技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5


绵阳科技城新区高质量建设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支持措施(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主体,深化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加快构建高能级产业集群,加速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级新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35号)《四川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3 号)等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特指新区所辖范围内的孵化载体,包括创新中心(数字经济产业园)、岷山机电园、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AI智能制造产业园(高技术产业园)、大数据产业园(机器人产业园)、航空电子产业园、创新基地、电商产业园、未来产业园等载体部分区域,面积10万平方米

第三条本措施主要为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通信及量子科技、先进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航空航天、医药健康(含食品)等新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提供孵化载体支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创新平台,指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而设立或引入的,并围绕前沿科技和市场需求,开展产业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所(中心)。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通过管委会“招院引所”“先拨后股”、研究院所(中心)、中国(绵阳)科技城中试服务公共平台引进,以及绵阳天使(中试)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引进,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以企业化的形式落地转化的项目。

(三)创新孵化单位,指与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的在孵单位,以及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机构。

申请支持的单位需在科技城新区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孵化机构外的,首次申请时成立或引入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在孵单位需签订孵化协议。

创新平台

由国、省、市、区设立或引入的创新平台,按实际应缴纳租金给予3年的租金支持。依照国、省、市、区级平台划分,单个单位支持面积分别不高于1万平方米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入驻2年内,根据成果转化投入强度分档予以支持

(一)投入在500(含)—1000万元的,按实际应缴纳租金累计给予1年的租金支持,单个单位支持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二)投入在1000(含)—2000万元的,按实际应缴纳租金累计给予2年的租金支持,单个单位每年支持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

(三)投入在2000(含)—3000万元的,按实际应缴纳租金累计给予3年的租金支持,单个单位每年支持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

(四)投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应缴纳租金累计给予5年的租金支持,单个单位每年支持面积不高于4000平方米

创新孵化单位

(一)在孵单位

1.与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的在孵单位,入孵首年按实际应缴纳租金累计给予1年的全额支持,单个单位支持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

2.入孵第二年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按实际应缴纳租金申请一定年度的租金支持,单个单位每年支持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支持措施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核定,具体条件如下:

1)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给予1年的租金支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给予2年的租金支持。

2)获得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和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投融资的,当年实际一次性到账资金超过200万元且投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年的租金支持。

3)由科技城新区认定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并持有企业20%以上股份达到1年以上,分别给予最高4年、3年、2年、1年的租金支持。

4)企业上年度营收超过50万元、同比增长超过20%或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20万同比增长超过20%,给予1年的租金支持。

(二)孵化机构

新申报并认定为部级、厅级或市级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年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积按照部级、厅级、市级的申报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单个孵化机构只享受一次费用减免。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

(一)负责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支持措施,并做好措施解读;

(二)联合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发布申报指南;

(三)负责受理创新平台、成果转化项目的减免申请,并负责申请资料审核工作。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一)联合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制定支持措施,并做好措施解读;

(二)联合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发布申报指南;

(三)负责受理创新孵化单位的减免申请,并负责申请资料审核工作。

第十条 财政国资局

(一)负责安排预算资金;

(二)联合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开展申请资料审核工作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措施受理单位发布申报细则(指南),申请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书。

第十 区级有关部门对申报资格、材料、支持金额进行会审,并按相关程序报管委会后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对满足本措施第二章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支持对象,给予租金支持,支持起始时间自审核并经对外公示后的下月起算。申请单位在获得支持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享受支持资格:

(一)赁期内未按规定实际缴纳载体物业、水、电、网络及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的;

(二)使用租赁房屋违法或违规经营的;

(三)在支持执行期限内退租的;

(四)在支持执行期限内因停业、歇业连续超过六个月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被国家、省、市取消相关认定或资质的;

(五)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的。申请单位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取支持措施的,经查实后,取消载体使用资格

(六)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定期对享受减免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将依据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 已享受其他载体政策的单位,不再享受本措施。同时满足本措施多个条件的单位,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和叠加享受。

第十 本措施由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措施涉及的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名称及职责,若在措施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以其变更后的名称及职责为准。

第十本措施自2026年1月17日实施,试行期年,有效期届满支持事项应当执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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